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和《昌黎县域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征收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土地的决定(详见现场公示)。
二、征收范围:学院路北段道路西侧地块东至学院路北段道路,西至规划河道,北至规划育才街,南至规划支路,涉及征收昌黎镇三村农用地及住宅,占地总面积约68.3亩(以实测为准)。
四、征收日期:本通告公布之日起。
五、征收补偿方案内容:详见现场公示。
六、征收主体:昌黎县人民政府。
七、征收实施单位:昌黎镇人民政府。
八、监督举报电话:0335-2986149(县征收办)。
本通告公布后,在征地范围内禁止抢种、抢栽、抢建等活动,新增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