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及省财政、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责令昌黎县十里铺宝山采石场、昌黎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昌黎县天爽采石场、昌黎县建业石矿、昌黎县盛通矿业有限公司、昌黎县通达采石场、昌黎县青山石矿、昌黎县盈盛采石场、昌黎县冀东水泥秀岭石矿、昌黎县瑞华石英砂开采有限公司、昌黎县宏天祺采石有限公司、昌黎县远通石矿等12家矿山企业采矿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股对接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工作,对接后1个月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2个月内启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逾期未对接工作的采矿权人,将视为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昌黎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矿业权人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联系人:李海刚 联系电话:03352861332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