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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9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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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六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39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07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0.666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125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六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39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1.5099公顷,(其中耕地2.4293公顷、其他农用地9.0806公顷)。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035.891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125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六批次2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2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39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3.5685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321.16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125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六批次3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3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39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安山镇王各庄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2.8681公顷,林地0.5050公顷、其他农用地12.3631公顷。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158.129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125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六批次3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3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39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西毛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安山镇西毛各庄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9861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88.749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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