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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9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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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九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40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新集镇尖角一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新集镇尖角一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533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47.997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125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九批次2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2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40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城郊区刑庄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城郊区刑庄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2008公顷,(其中耕地0.19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7公顷)。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Ⅲ区片,区片价为173.2500万元/公顷(11.55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34.7886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125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九批次3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3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40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8751公顷,(其中耕地0.1239公顷、其他农用地0.7512公顷)。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78.759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125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九批次4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4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40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3758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33.822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125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第九批次5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批准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5号宗地。

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99403、批准时间:20191117

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被征收土地情况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城郊区西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位置 :昌黎县城郊区西王庄

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5405公顷,其中耕地0.6196公顷、园地0.3742公顷、林地0.5467公顷。

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Ⅱ区片,区片价为210.0000万元/公顷(14.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323.50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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