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昌黎县消防救援大队将依法对昌黎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特制定2020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公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时间
每月进行随机抽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河北省消防条例》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5、《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2号)
6、《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7、《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三、消防监督抽查单位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以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是否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未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签名、盖章;是否存在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存在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4.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
5.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是否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6.是否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2.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3.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5.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场所要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消防监督抽查内容,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如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大队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昌黎县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昌黎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