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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6日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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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为规范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自201961日起施行)、《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建建市2019-7号)、《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秦建2019-11号)、《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昌黎县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昌建2019-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三)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四)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五)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六)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并将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报昌黎县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

(七)发承包双方或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八)适应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或施工过程中提供拨付工程款的票据核拨预售资金,确保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九)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十)局属相关科室要协调联动,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监督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支付工程款。

(十一)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结算审查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和结算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或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相等。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除保修金以外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四)在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预防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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