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5)50号
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主体:昌黎县行政审批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电话:2983370
网站:www.clxzf.gov.cn
电子邮箱:clfsgl@163.com
通信地址:昌黎县财政局非税管理股
责任人:孙立宏
责任领导:赵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