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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林乡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2日  来源:团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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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林乡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层级
1 市场准入 食品小摊点备案 行政许可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乡镇
2 城乡建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乡镇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乡镇
4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乡镇
5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乡镇
6 卫生健康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行政确认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乡镇
7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行政确认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乡镇
8 婚育证明办理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乡镇
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行政确认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乡镇
10 民生保障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行政确认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乡镇
11 城乡建设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行政许可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乡镇
1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
1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乡镇
14 涉军事务 兵役登记 行政确认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乡镇
15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行政给付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乡镇
16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行政给付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乡镇
17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行政给付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乡镇
18 卫生健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行政确认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乡镇
19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行政确认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乡镇
20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乡镇
21 民生保障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行政给付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乡镇
22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行政给付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乡镇
23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行政给付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乡镇
2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行政给付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乡镇
25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行政给付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乡镇
26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乡镇
2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行政给付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乡镇
28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行政给付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乡镇
2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行政给付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乡镇
30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乡镇
3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乡镇
32 "三属" (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乡镇
33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行政确认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乡镇
34 卫生健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行政奖励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乡镇
3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乡镇
36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行政奖励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乡镇
37 民生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乡镇
38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乡镇
39 民生保障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受理 行政确认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五条、第八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
乡镇
40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乡镇
41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乡镇
42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乡镇
43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乡镇
44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行政给付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乡镇
45 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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