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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大蒲河镇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8日  来源:大蒲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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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大蒲河镇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所属领域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层级
一、直接办结事项(13项)
1市场准入食品小摊点备案行政许可《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乡镇
2城乡建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行政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乡镇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乡镇
4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乡镇
5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乡镇
6业主委员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十六条乡镇
7卫生健康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行政确认《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乡镇
8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行政确认《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乡镇
9婚育证明办理行政确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乡镇
1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行政确认《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乡镇
11民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乡镇
12企业用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乡镇
13经济状况证明出具行政确认《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乡镇
二、审核转报事项(19项)
1城乡建设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行政许可《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乡镇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其他行政权力《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乡镇
4涉军事务兵役登记行政确认《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乡镇
5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行政给付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乡镇
6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行政给付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乡镇
7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行政给付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乡镇
8卫生健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行政确认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乡镇
9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行政确认《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乡镇
10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行政确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乡镇
11民生保障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行政给付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乡镇
12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行政给付《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乡镇
1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行政给付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乡镇
1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行政给付《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乡镇
15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行政给付《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乡镇
16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行政给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乡镇
1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行政给付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乡镇
18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行政给付《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乡镇
1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行政给付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乡镇
三、县级部门向乡镇赋权下放事项(18项)
1市场准入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乡镇
2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月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乡镇
3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行政许可《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乡镇
4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乡镇
5农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乡镇
6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行政许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乡镇
7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行政许可《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乡镇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乡镇
9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乡镇
10木材运输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乡镇
11市场准入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乡镇
1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乡镇
13城乡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乡镇
14卫生健康乡村兽医登记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号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乡镇
15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行政许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乡镇
16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乡镇
17再生育审批行政许可《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乡镇
18民生保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行政许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乡镇
四、县级部门向乡镇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30项)
1涉军事务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行政给付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乡镇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行政给付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乡镇
3 "三属" (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行政给付《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乡镇
4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行政确认《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乡镇
5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行政确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乡镇
6卫生健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行政奖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乡镇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行政给付《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乡镇
8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行政奖励《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乡镇
9民生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受理其他行政权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乡镇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理其他行政权力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乡镇
11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行政确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乡镇
1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行政确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乡镇
13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行政给付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乡镇
1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行政给付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乡镇
1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行政给付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乡镇
16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行政给付《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乡镇
17民生保障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受理行政确认《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五条、第八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
乡镇
18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乡镇
19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行政给付《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乡镇
20教育救助申请受理行政给付《河北省社会教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四条乡镇
21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行政给付《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乡镇
2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行政给付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乡镇
23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行政给付《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乡镇
24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行政给付《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乡镇
25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行政给付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乡镇
26户籍办理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乡镇
27居民身份证核发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乡镇
28居住证核发行政确认《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乡镇
29税务登记行政确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乡镇
30社会保险登记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乡镇
五、暂缓赋权审批事项(4项)
1城乡建设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行政确认《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本县无蓄滞洪区
2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行政给付《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本县无蓄滞洪区
3市场准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县直部门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县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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