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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小黄河管理范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4日  来源: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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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主要排沥河道小黄河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昌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我县境内小黄河的管理范围监督管理。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小黄河管理范围划定区域:河道起点位于205国道(0+026).划界终点为卜家营(5+367)境内河段长约为5.3KM,其中左岸为抚宁辖区,右岸为昌黎辖区,长5.3Km。

三、在小黄河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小黄河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昌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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