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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新集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专用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7日  来源:新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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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服务专用章,是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在完成审批工作后,缮印所使用的审批服务专用章。专用章印章字样为 "昌黎县新集镇审批服务专用章" 。
第三条 昌黎县新集镇审批服务专用章只限于在新集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使用,不得异地挪用。
第四条 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实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领导负责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审批服务专用章由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六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各窗口,均必须遵守本办法。因审批服务专用章遗失、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新集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昌黎县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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