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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决定书(昌黎县毅宇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7日  来源:县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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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决定书
审批202102
昌黎县毅宇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接到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对你公司2018524日的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供了冒用彭绍东身份证信息、并在纸质材料上伪造他人签字等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8524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昌黎县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黎县行政审批局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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