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昌黎镇、南区管理处、两山乡、十里铺乡行政管辖区域;
(二)火车站、汽车站、港口、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商业街、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重要军事、铁路线路、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除禁放区域以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和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乡镇(区)、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县城管执法局、民政局、教育体育局、旅游文广局、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燃放人依法予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