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经综合考察评估,拟将16家医药机构确定为昌黎县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现予以公告。
附件:2021年拟新增县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昌黎县医疗保险稽查大队
2021年8月3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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