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农(农药)罚〔2021〕5号
昌黎县嘉泽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杨英涛 性别:男
身份证号:130322■■■■■■■14
联系电话: ■■■■■■■■■
住所 :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
昌黎县嘉泽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23日本机关接到《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告知函》。2021年3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1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销售腐霉利含量超标的韭菜的事实予以认可,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从昌黎县西和睦营市场收购收购韭菜5040千克,每千克收购价格5.44元。2021年1月20日销售给威海市翠环区红茹蔬菜批发店5040千克,每千克销售价格是5.54元。2021年2月4日和2021年2月7日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翠环区红茹蔬菜批发店再次销售给环翠区国玲海鲜烧烤店和威海华洁麻辣烫火锅城二部售的 "韭菜"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2021年2月4日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果(NO:A2210034365101001C),2021年2月7日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果(NO:A221003227010101005C) ,腐霉利项目不合格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告知函》二份;
(二)昌黎县嘉泽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英涛的询问笔录1份;
(三)昌黎县嘉泽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英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昌黎县嘉泽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一份;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影视录像。
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昌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农(农药)告〔2021〕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当事人销售含有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本案中,当事人共销售涉案韭菜共计5040千克,每千克收购价格为5.44元,共计27417.6元。销售给威海市翠环区红茹蔬菜批发店5040千克,每千克价格是5.54元,共计27921.6元。共计违法取得人民币504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5号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较轻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子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4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50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昌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昌黎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机关: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罚没许可证号:0704004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5月21日
执法机关地址:昌黎县碣阳大街西段150号联系人:刘立富党耀武 电话:0335-202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