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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行政审批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来源:县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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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企业注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2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企业注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3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管局
企业债权银行
4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5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
姓名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7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8
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之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村委会
9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昌黎县行政审批局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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