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通告公示

昌黎县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书四方案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1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字体:【  】 【打印】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征收

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21〕301号

3、批准时间:2021年2月3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员外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安山镇员外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2016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8.144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征收

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21〕301号

3、批准时间:2021年2月3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朱各庄镇相公营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2.2252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200.26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征收

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21〕301号

3、批准时间:2021年2月3日

4、批准用途:居住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昌黎镇汀泗涧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镇汀泗涧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849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240.0000万元/公顷(1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20.376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征收

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21〕301号

3、批准时间:2021年2月3日

4、批准用途:居住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昌黎镇汀泗涧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镇汀泗涧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209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161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482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240.0000万元/公顷(1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50.304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块征收

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块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21〕301号

3、批准时间:2021年2月3日

4、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万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安山镇万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2098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18.882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块征收

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块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21〕301号

3、批准时间:2021年2月3日

4、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朱各庄镇指挥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2020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18.18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6号地块征收

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20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6号地块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21〕301号

3、批准时间:2021年2月3日

4、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葛条港乡石桥营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葛条港乡石桥营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067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Ⅳ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16.00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附件:14.zip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