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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昌黎县城区进行货车通行码管理通告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2日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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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工作,落实 "放管服" 改革 "我为群众办实事" 活动要求,交管部门对货运车辆进行通行码管理。货车通行码类型1、轻微型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码,2、轻微型普通货车通行码。适用车型:尾气排放国三以上厢式货车、封闭货车、轻微型货车。申请材料为车辆行驶证。核发时限1-3个工作日。办理方式:通过交管12123 APP办理。

使用规定:

1、准许持证车辆在规定时间和线路范围内行驶。

2、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检查和指挥。

3、此证只限证上规定的车号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通行码办理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辆存在涉酒、涉毒、涉牌、逾期未年检、未按要求办有保险、超出备案范围通行3次、闯红灯、逆行、超速50%、超载30%以上,3起以上违法未处理的以及在24小时禁行区内闯禁行等情形的,不得办理通行证。已经办理的,应暂停或撤销通行证,约谈、警示、通报车辆所有人或关联企业、单位,并停办通行证1-3个月;

5、车辆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1年内不予办理通行证,如有逃逸情节的,2年内不予办理通行证;发生一般伤人事故负主要(含)责任以上的,或多人受伤事故负同等(含)责任以上的,6个月内不予办理通行证。已经办理的,应暂停或撤销通行证,约谈、警示、通报车辆所有人。

6、企业或单位不按要求办理车辆、驾驶人、通行路线、工地备案或信息登记,逃避执法单位监管的;不认真履行企业、单位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关联车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或存有较大安全隐患,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的,不得办理通行证;3年内企业或单位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总起数,1年内交通违法总数、违法率居全市前5名的,应依次按比例,扣减办证数量。已经办理的,应暂停或撤销通行证,约谈、警示、通报车辆所有人或关联企业、单位,并停办通行证1-3个月。

特此通告。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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