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城市客运经营许可工作透明度,确保许可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现将昌黎县交通运输局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由申请人申请的城市客运经营之相关事项予以公示。欢迎广大群众和经营业户进行监督,如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反映,并在反映材料上署名,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人为法人的,反映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反映的,反映材料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视同为意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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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