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昌黎县朱各庄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河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昌黎县朱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昌黎县朱各庄镇人民政府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三、主要执法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政府规章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朱各庄镇人民政府或者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举报地址:昌黎县朱各庄镇人民政府
2.监督举报电话:0335-2095012
六、本公示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废止情况和机构职能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