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教督委〔2018〕2号)和《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规程》(冀教督办〔2018〕13号)文件精神,河北省人民政府督导组拟于2022年10月对昌黎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为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校长与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与管理六个方面,评价对象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335-2038336。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