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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气象局2022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1日  来源: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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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处室)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修改原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颁布时间2010年1月27日,施行时间2010年4月1日,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3个工作日不收费委托技术服务时间不计算在内《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企业2个工作日即办不收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六条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条第五款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7号)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收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业务科技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
第四条、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六条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七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条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4.《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2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昌黎县气象局办公室(法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六条、第十九条《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四至二十条;
《河北省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四到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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