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 违法情形 | 罚款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本级行政区域界桩或者其他界限标志物的行为 | 昌黎县 民政局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损坏较轻,可以修复,不影响标志界线功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 支付修复费用,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昌黎县 民政局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损坏程度较重,不可以修复,影响标志界线功能,但可以在原地重新树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支付修复费用,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3 | 昌黎县 民政局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损坏程度较重,不可以修复,影响标志界线功能,需要重新测量位置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支付修复费用,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 昌黎县 民政局 | 未公开销售,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昌黎县 民政局 | 已公开销售,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地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昌黎县 民政局 | 已公开销售,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地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擅自命名、更名地名或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或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行为 | 昌黎县 民政局 | 初次违法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项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 |
8 | 昌黎县 民政局 | 2次以上违法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9 | 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中不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 | 昌黎县 民政局 | 不使用标准地名的密集出版物公开出版发行1000份以下,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 |
10 | 昌黎县 民政局 | 不使用标准地名的密集出版物公开出版发行1000份以上2000份以下,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以下罚款 | ||
11 | 昌黎县 民政局 | 不使用标准地名的密集出版物公开出版发行2000份以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擅自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的行为 | 昌黎县 民政局 | 已公开发行,责令改正,违法单位或个人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 |
13 | 昌黎县 民政局 | 已公开发行,责令改正,违法单位或个人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14 |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行为 | 昌黎县 民政局 |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不影响正常使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5 | 昌黎县 民政局 | 擅自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影响正常使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16 | 昌黎县 民政局 | 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影响正常使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昌黎县 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8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昌黎县 民政局 |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
19 |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未报民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昌黎县 民政局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
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昌黎县 民政局 |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
21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昌黎县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 ||
22 |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未实行火葬 | 昌黎县 民政局 |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23 |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未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未办理运尸手续。 | 昌黎县 民政局 | 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
24 | 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 | 昌黎县 民政局 | 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25 | 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 昌黎县 民政局 | 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26 | 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 昌黎县 民政局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地貌,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27 | 昌黎县 民政局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28 |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 昌黎县 民政局 | 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29 | 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 昌黎县 民政局 | 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30 |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 | 昌黎县 民政局 |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