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放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昌黎县行政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各乡镇(区)是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通告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实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日常管控等工作措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供销社、县城管执法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旅游文广局、生态环境昌黎分局、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奖励
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影响文明形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危害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河北省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