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缴纳的有关规定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秦政[2013]14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将原廉租房与公租房合并,统称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简称公租房),对承租家庭实行分类梯度补贴:
1.第一类家庭(低保),在保障面积内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20%补贴;
2.第二类家庭(低收入),在保障面积内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20%补贴;
3.第三类家庭,按城市区各片区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二、租金标准
昌黎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纪要[2014]50号)中 "关于我县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及货币补贴的相关事项" 规定,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为7元/月·平方米。
三、租金缴纳期限: 2016年房租及以前未交房租住户。
四、租金收取范围:惠民小区保障房住户。
五、租金收取地点:惠民小区物业办公室。
六、租金缴纳计算公式:
1、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保障面积内的免收租金,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5.6元(7×80%); 月租金=(选房面积-保障面积)×5.6元/月·m2
2、低收入家庭(非低保家庭),保障面积内的每月每平方米2.1元(7×30%),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5.6元(7×80%); 月租金=保障面积×2.1元/月·m2+(选房面积-保障面积)×5.6元/月·m2
七、本次收取房租时间从2017年4月17日开始至2017年4月21日止,逾期不交者,将按《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秦政[2011]118号)文件对原保障房住户进行退出管理。
八、有低保的住户到民政局审核2016年低保情况,审核后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特此公告
昌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