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滦河河口妨碍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水〔2022〕9号)要求,决定对滦河河口妨碍行洪的养殖设施及其他妨碍行洪的障碍物等进行清理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昌黎县海堤上游起点为左岸码头(地理坐标为东经119°16'45.59",北纬39°25'56.80"),下游终点为滦河干流入海口左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19°18'18.43",北纬39°26'13.02"),清理面积共178万㎡。
二、清理整治对象
清理整治对象包括上述清理整治范围内的所有水产养殖设施及其他妨碍行洪的障碍物。
三、清理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四、清理整治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清理整治范围内继续投放养殖生产设施及幼苗。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在清理整治范围内所有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退养殖设施和养殖产品及其他妨碍行洪的障碍物。
(三)逾期不自行清退养殖设施和养殖产品及其他妨碍行洪障碍物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造成损失的,由养殖生产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四)清退期间,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