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2023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和实施粮油单产提升行动相关要求,2023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资金1.64亿元,其中安排1.07亿元支持400个以上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安排5700万元支持570个以上粮油类家庭农场,实施粮油单产提升行动,支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创新组织方式、集成种植模式,强化示范带动引领,聚焦提高大豆、玉米等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水平,实施项目的经营主体亩产比当地平均水平高10%以上。
二、资金扶持重点、补助环节及方式
(一)资金扶持重点
1.农民合作社。一是对农民合作社国家整县推进试点、省级 "十佳" 农民合作社、部省级典型案例、省级规范化建设试点优先支持。支持6个国家整县推进试点县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开展省市县培训研讨交流。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合作社试点,助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三是支持脱贫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2.家庭农场。一是对列入部省典型案例的家庭农场优先支持。二是支持脱贫地区家庭农场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项目资金具体安排意见见附件1。
(二)补助环节
以产能提升最迫切、单产提升潜力最大的大豆和玉米为重点,兼顾小麦、水稻等粮油作物,支持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规模种植主体推广应用粮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购置使用技术和财务管理软件、购置先进农机装备(与农机购置补贴不重复支持)、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开展信息化智慧农业建设,着力提高大豆大垄密植、玉米密植高产精准调控、小麦宽幅精播、水稻侧深施肥、秋粮 "一喷多促" 等关键技术到位率和覆盖面。
(三)补助方式
实行以奖代补报账制管理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项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现场验收后,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具体补助对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提出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确定。优先安排开展大豆玉米(高粱)复合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给予支持。
(四)补助标准
部级典型案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每个补助50万元,省级 "十佳" 合作社每个补助100万元,省级 "十佳典型案例" 家庭农场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可安排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和培训、研讨、交流。省级新产业新业态和党建引领典型案例合作社、土地合作社试点及其余项目主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县结合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提出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确定,在完成绩效目标的情况下,项目资金可以不平均安排。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实施进度
1.2023年7月底前,项目承担县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2023年8月-11月,项目县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3.2023年12月底前,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并拨付资金。
(二)实施步骤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的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品种、面积、不同作物单产提升的主推技术、单产目标等。实施方案要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明确项目的支持对象(承担主体)、补助内容、补助标准、补助方式、任务量等。承担项目的主体要按照自身实际需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关键技术、目标单产等基本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
2.过程记录。建立一主体一档案,记录作物生产过程中应用的关键技术、采取主要措施等。
3.县级测产验收。作物收获季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测产,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项目实施主体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并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拨付资金,总结工作情况,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建立并完善项目实施档案。
4.市级检查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项目县(市、区)进行项目检查审核。
5.省级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绩效评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抽查,开展绩效评价。
(三)有关要求
项目资金安排到县,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定扶持重点、扶持环节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情况,提出拟扶持的主体和扶持额度,经市级审核确定后(定州、辛集市由本级审核确定),报省厅备案。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一般不少于省下达任务数量,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确定项目安排并指导项目县做好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出拟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额度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进行验收,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二)严格项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2023年中央财政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中,对承担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支持农业节水、易地搬迁地区设施产业提升等项目的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资金不得重复支持。对列入省规范化建设试点的合作社,也要加强审核,不得支持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或其他不适合承担项目的主体。
(三)加强督导调度。各地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一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每季度末将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年度终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三是要做好项目信息填报工作。每月10日前登录河北省农业财政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218.12.43.123:81),填报上月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根据省厅任务清单,该项目对我县2家农民合作社、9家家庭农场进行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场均可申报,上年扶持过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再优先考虑。
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4日下午下班前,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联系人:李珊珊
联系方式: 18713526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