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三、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按照“谁生产、销售,谁回收”的原则,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并宣传、鼓励、吸引农药使用者主动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四、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自行设立回收站点,配备专用回收设施,主动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六、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的,将由县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2022410(县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