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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县本级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来源: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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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相关医药机构:

经我局研究,决定开展县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3年95日至913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受理地点

昌黎县医疗保障局稽查大队(碣石山市场对面工商银行三楼301室)。

三、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

符合《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中规定的申报原则、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填写相应材料(搜索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ylbzj.hebei.gov.cn/自行下载学习)。

四、申请注意事项

(一)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依照申报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优先纳入条件的医药机构可随时申报。

(二)对于考察评估不合格未被纳入的医药机构,自结果告知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纳入申请。

(三)申请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考察评估工作中若发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视为提供虚假材料,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联系人: 赵海波杨文琦

联系电话:0335-2985380

附件:《昌黎县本级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实施流程

昌黎县医疗保障局

202394

附件

昌黎县本级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

实施流程

一、发布通告。受理申请前通过本统筹区医疗保障网站发布通告,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机构、受理方式、受理时限、新增定点计划及纳入标准等内容。(办理部门:稽查大队)

二、材料接收。按规定接收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办理部门:稽查大队)

三、材料信息审核。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信息系统核查、函询相关部门意见等。(办理部门:职工医保中心,城乡医保中心、稽查大队)

四、现场考察。组织人员对医药机构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现场考察核查,并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等是否符合医保管理进行考察。(办理部门:基金监管股,稽查大队)

五、专家评估。组织人员对现场考察情况按统一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分数80分及以上的按照分数高低择优纳入。(办理部门:基金监管股,稽查大队)

六、公示。将拟新增的医药机构名单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办理部门:稽查大队)

七、培训考试。对符合纳入条件的医药机构,组织其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参加医保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办理部门:基金监管股,稽查大队)

八、谈判签约。培训考试合格的医药机构,经办机构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协商谈判一致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部门:职工医保中心,城乡医保中心)20个工作日

九、通告结果。通过本统筹区医疗保障网站向社会通告。(办理部门: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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