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残疾人联合会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 |||||||||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收费依据 | 征收方式 | 计费单位 | 收费范围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昌黎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 昌黎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财政部公告2023第8号 | 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 元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0335-20983370 |
昌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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