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昌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322执857号,执行裁定书(2016)冀0322执857号之三、之四,民事判决书(2016)冀0322民初333号,将王小志所有的坐落于昌黎县碣阳大街南侧、国土局东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昌国用2012字第521号)过户至秦皇岛陆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证书作废。
昌黎县不动产登记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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