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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民政局关于下发《昌黎县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9日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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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民政局

关于下发《昌黎县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的通知

昌民〔201791号

镇、乡(区)民政所

根据省、市扶贫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昌黎县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黎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9日

《昌黎县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

公示

为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根据《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农〔2016〕9号)和《秦皇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秦扶办〔2017〕18号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

一、公告、公示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公告、公示的对象: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以及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扶贫政策等有关情况。

二、 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

县、乡(镇)、村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

所有项目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收益范围内进行公告。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三、公告、公示的形式

县级可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乡镇、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利用信息公开栏(墙)、村民代表会议、扶贫手册、项目标志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告、公示的时限

扶贫(民政)部门应在项目资金计划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乡镇、村应在实施的项目计划审批(或收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

项目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的同时要将本单位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一并公布。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涉嫌违规违纪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组织领导

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各县区应将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昌黎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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