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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清理暂扣车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4日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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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清理暂扣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因交通事故和违法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包括各中队)扣留的,存放于昌黎县昌黎镇八里庄亨达汽车维护厂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动车和自行车等车辆进行清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持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对上述车辆依法予以处理。(联系电话:0335-2033110

特此公告。

昌黎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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