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昌黎镇辖区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二、昌黎镇辖区内每年除夕和初一全天以及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早7时至晚10时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秦皇岛市群众举报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秦政办【2014】63号)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0335-2033820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