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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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县级衔接取消情况 |
1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许可证 遗失声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衔接取消,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2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衔接取消,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