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自5月1日12时起至9月1日12时止,我县海域禁止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所有应休渔船必须在5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在休渔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养殖渔船严禁携带网具出海;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应休渔船提供网具、加油、加水、上冰等后勤服务。
三、凡违反休渔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同时扣减或取消油价补贴。
四、对出海生产的涉渔 "三无" 船舶,一律予以没收;对违规出海使用的禁用渔具以及网目尺寸违反国家标准的违规渔具,一律予以没收;对因团伙性违规出海作业、阻碍正常执法,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请社会各界给予支持配合。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