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切实改善城区南部交通环境,推动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昌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对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金海大街以南、东沙河以东、110kv变电站以西,涉及征收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占地总面积约35.38亩(以实测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为昌黎县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昌黎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13日,征收期限为15天。征收期间,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住建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五、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工作按照《昌黎县学院路南延(原标准件厂)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征收、依法补偿,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对本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