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发生多起因涉气第三方施工过程中,未对地下燃气设施采取有效保护导致的燃气泄漏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9米内,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2米内;
(二)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涉气第三方施工要求
(一)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构筑物建设、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向燃气经营企业详细了解周边及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要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及时进驻现场确认管线具体位置,监督指导施工,严格按照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实施。发现交底范围之外的地下燃气标志或管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反馈,直至管道实际位置确认后方可重新作业。
(三)在工程完工土方回填前,除按规范要求对燃气管道加以保护外,还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线进行最后的核验,确保地下燃气管线的完好。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一)对盗窃、毁损燃气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对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违反相关规定野蛮施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严厉追责;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损毁燃气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广大群众要主动制止、检举、揭发盗窃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县燃气管理部门设置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社会举报。
举报电话:0335-2022526 0335-2608797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