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集中整治 "散乱污" 企业的安排部署,切实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依法关停取缔 "散乱污" 企业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8月20日前,未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安监等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的 "散乱污" 企业,依法全部予以关停取缔。
二、2018年9月10日前, "散乱污" 企业要自行断水、断电,开展生产设备拆除工作,实现 "三清" (即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恢复地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相关乡镇和部门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对仍然违规生产、违法排污或逾期未能实现 "三清" 的 "散乱污" 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拆除非法生产设备,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法企业负担。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