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县水利工程管理有序、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划定了正明山水库、下洼水库等8座小型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县水务局依法加强对全县水库的监督管理,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属于国家建设的附着物归全民所有,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管理部门对有碍工程安全的相关活动有监督、限制权,开展防汛抢险工作时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二)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四)在坝顶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式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五)在水库内倾倒垃圾、废渣。
(六)侵占或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利物资和器材设备。
(七)毁坏、盗窃或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和界桩标牌。
三、在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排水等工程设施需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昌黎县8座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