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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3日  来源: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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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人员: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已死亡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医保实体卡、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昌黎县医疗保障局郑重告知:

一、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或参保单位需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在职参保职工死亡后,单位可通过网厅申报死亡终止;退休职工死亡后,单位需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核对个账拨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死亡后统筹支出后办理死亡终止业务;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可直接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死亡终止业务。上述人员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家属可持参保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居民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终止。

二、参保单位及死亡人员家属需严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参保人员去世后,医保账户注销前,严禁使用其医保凭证就医购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就医、盗刷、冒名报销等方式使用死亡人员医保账户,违者必依法严惩。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需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在就医购药环节严格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与医疗保障凭证信息,确保“人证相符”。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须立即停止服务、留存证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未履行核验责任导致骗保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四、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以及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行为,均属于欺诈骗保行为。个人如有上述情形,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药机构如有上述情形,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请大家共同抵制、举报骗保行为,妥善保管已故亲属的医疗保障凭证,避免被他人冒用。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让我们携手营造公平、安全的医疗保障环境!如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可拨打昌黎县医疗保障局举报电话:0335-2985380。

 

 

昌黎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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