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文》(2017年12月25日)。
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第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注:小微企业部分免征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5〕34号文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河北省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
2. 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税2015【50】号)冀财税2015【50】号文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1:1:7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市、县级国库,其中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按1:1:8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县级国库。此文件自2015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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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水务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