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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安置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31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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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347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0347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5.20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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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2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2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7560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7560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13.40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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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3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3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150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0150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2.25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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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4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4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39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0398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5.97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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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5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5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18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1189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7.83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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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6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6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52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0522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7.83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820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7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7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999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9996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49.94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820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8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8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767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1767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26.50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820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9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9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00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1001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5.01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820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10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0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东山马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45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1454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21.81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820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七批次10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0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5353、批准时间:2018626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十里铺乡苓芝顶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 :昌黎县十里铺乡苓芝顶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61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0611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10.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9.16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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