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强化行业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秦皇岛中燃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在昌黎县2021年“气代煤”改造工程中存在的“先建后招”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望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经核查,中燃公司实施的昌黎县2021年“气代煤”改造工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4月1日,中燃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启动施工,但直至2022年1月7日才取得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2022年5月9日方完成该项目招投标程序,2023年4月17日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成工程验收。上述行为属于在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法定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先行施工,构成“先建后招”的违法情形。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该项目属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先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且招标人应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需满足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等条件。中燃公司在未取得项目核准批复、未完成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即签订施工合同并施工,违反了上述法律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审批及招投标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第三条关于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核实,中燃公司“先建后招”行为终了于2022年5月9日(完成招投标程序之日),至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已超过二年法定追责期限,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该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存在较大监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现决定对中燃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法定程序,杜绝“先建后招”“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特此通报。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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