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昌黎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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