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673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城郊区犁湾河一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城郊区城郊区犁湾河一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3.8814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3.8814公顷(全部为耕地3.8430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Ⅲ区片,区片价为173.2500万元/公顷(11.55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672.4526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2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2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673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北街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北街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694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0.1694公顷(全部为耕地0.1626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5.246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3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3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673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城郊区西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城郊区西王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2771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0.2771公顷(全部为耕地0.2627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Ⅱ区片,区片价为210.0000万元/公顷(14.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58.191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4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4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673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安山镇王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2390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1.2390公顷(全部为耕地0.8062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11.51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5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5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673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西毛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安山镇西毛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6531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0.6531公顷(全部为耕地0.0004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58.779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5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5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673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安山镇王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939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0.1939公顷(全部为耕地0.0037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7.451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6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6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673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1327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1.1327公顷(全部为耕地0.8373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01.943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