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为张卫民办理农村宅基地转移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公告
昌黎镇二村村民张彩全位于昌黎镇二村谷宋庄103号的房产由其儿子张卫民继承,涉及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已经(2009)昌证民字第468号、469号公证。张彩全的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昌集建(1999)字第230175号,登记面积245.1平方米,房产交易事项已完成,权属证号为100005443号、100005445号,现张卫民向我局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转移土地使用权手续。
经审核,材料齐全,我局已依法为张卫民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