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封山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4月30日,在我县森林高火险区内采取封山防火措施。
二、全县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成区除外)。自然保护地、涉林景区、林地内重要设施、连片集体林区及周边3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七)其他野外违法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和义务。
五、各有林乡镇、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确需进入封山防火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须经县林业发展中心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七、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七)破坏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生态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森林封山防火期内,各有林乡镇政府、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通畅。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和检查站、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欲进入林区、景区、自然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劝返。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依规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属地乡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县公安局、县林业发展中心等单位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一、各乡镇政府、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2023320 12119)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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