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882号3、批准时间:2018年9月14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前白石院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朱各庄镇前白石院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996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1.9962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79.65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1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882号3、批准时间:2018年9月14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朱各庄镇朱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4.885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4.8852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439.66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2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2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882号3、批准时间:2018年9月14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朱各庄镇朱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3.9308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004公顷、建设用地3.9304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353.772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3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3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882号3、批准时间:2018年9月14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靖安镇张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480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0.4809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43.281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4号地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4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8)882号3、批准时间:2018年9月14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两山乡中两山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两山乡中两山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4198公顷,其中农用地0.4178公顷、建设用地0.0020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Ⅳ区片,区片价为15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62.97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4、法律救济途径: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