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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1-2号宗地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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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1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8]924号

3、批准时间:2018年9月14日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崔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崔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4.3991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395.919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1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8]924号

3、批准时间:2018年9月14日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里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3126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18.134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2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昌黎县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8]924号

3、批准时间:2018年9月14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燕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土地位置燕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6664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59.976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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